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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元旦起实施
福建检验检疫局29日披露,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福建检验检疫局29日披露,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据介绍,《办法》对商品煤基本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参考国际做法,将商品煤分为褐煤和其他煤两大类;通过制定质量要求和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抑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此外,《办法》规定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加大散煤管理力度,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超16%、硫分(St,d)超1%的散煤,对民用煤作出限制,进一步提高了散煤的质量要求。

      “《办法》的实施将增强煤炭进口企业的话语权。”相关人员表示,进口煤须达到《办法》规定要求,且当前煤炭市场供过于求,下游行业对煤种利用的局限性将减小,企业在价格谈判上更具话语权。

      同时,印尼低劣褐煤进口将受限。印尼进口褐煤占到进口褐煤总量的99.86%,目前进口褐煤的发热量最低数值在3200kcal左右,远低于进口褐煤应符合的3946kcal最低质量要求,“高水分、低热量”的印尼褐煤进口将受到限制。

     进口煤炭的整体质量水平也将因此提高。《办法》对商品煤及散煤提出了细化标准,对远距离运输商品煤的煤质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将有效提高煤炭进口整体质量,利于控制大气污染排放。

     2014年以来,福州口岸共进口煤炭107批,815.28万吨,其中检出不合格78批,575.59万吨。福州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进出口企业尽快了解并遵守煤炭质量新要求,及时与港务、海关等单位提前沟通,做好进口煤炭堆存、装卸以及不合格后续处置等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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