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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煤炭经营批发许可证
想要申请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想要申请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煤炭经营批发许可证可以到行政中心市贸易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申请报告;

3、企业成立证明(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经营企业: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面积、储煤能力和设施);

7、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验的协议书及被委托方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证明;

8、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市贸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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